上海理工大学环境与建筑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1-05-26浏览次数:1453

 

上海理工大学环境与建筑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环境与建筑学院二届一次教代会暨二届一次工代会正式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工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学院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工作条例》和《中国教育工会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重要的社会支柱,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学校的二级工会组织。围绕学校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在校工会委员会和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依照法律法规,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要定期向校工会、学院党总支汇报工作并积极听取工作指导,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按照校工会委员会和同级党委的部署,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努力把学院工会建成学习型组织。
2.学院工会依照法律法规,组织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实行院务公开的民主监督。学院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二级教代会的组织与召开,并履行贯彻及督促教代会决议执行的职责。
3.关心教职工生活,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在维护国家、学校和学院总体利益的同时,充分表达和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依法调解教职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劳动争议。切实做好维护教职工切身权益的工作。
4.配合学院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以师德教育为中心内容的各项活动,培养典型,交流经验,评选先进,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5.教育教职工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祖国的教育事业,发动教职工参加学校和学院的改革,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任务,教书育人。
6. 在教职工中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健康的校园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教职工的体质,增强学院的凝聚力。
7.重视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8.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健全工会工作制度,组织工会的理论研究,提高各级工会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开展创建“教工小家”的活动,推进文明创建工作的开展。
9.按学校财务规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物,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10.加强工会小组的建设。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50人以上)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学院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的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工会正、副主席人选由学院党总支审定后,报校工会批准。任期与校工会同步。
第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工会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章 经 费
第八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包括: 1.学校工会的拨款;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学院行政的拨款资助;4. 其他合法来源等。
第九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1.开展文体活动和旅游考察学习活动; 2.先进表彰活动; 3.召开教代会与工代会的费用; 4. 工会工作的研讨和经验交流及专兼职工会干部、积极分子的培训; 5.慰抚困难教职工和涉及教职工福利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明确的情况,召开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可参照学校工会委员会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2009年11月13日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暨第二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