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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上海理工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理工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上海理工大学“信·义·勤·爱 思·学·致·远”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为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和桥梁,以促进共同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校友会的任务
(一)积极宣传母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扩大母校在社会上的影响;
(二)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三)发挥校友的优势和作用,积极拓展母校的办学功能;
(四)定期召开年会,组织联谊活动,增进校友与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间的沟通和感情;
(五)编辑、印发《校友通讯》。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上海理工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者由本人申请、填表、审核通过,均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监督本会工作,并可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 有申请入会或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校友或校友会的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常务理事会有权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理事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校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校友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二)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第十六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校友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